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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纪玉祥与林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465号申请执行人纪某某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申请执行人纪某某被执行人林某某被执行人纪某某被执行人纪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纪某某、蒋某某、纪某某与林某某、纪某某、纪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66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10元,执行费205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林某某一次性偿还人民币10万元,执行费申请人纪某某自愿负担,下余执行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6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