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38号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维文,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佳,公司员工。被告: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黄广勇,董事长。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继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