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城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黄维社与郑学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郑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584号原告黄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小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