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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城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黄维社与郑学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郑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584号原告黄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小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