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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品元与孙克闯、徐月芬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克闯,徐品元,徐月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克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品元。委托代理人汪雪琴,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峰,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月芬。上诉人孙克闯因与被上诉人徐品元、原审被告徐月芬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01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孙克闯出生地为江苏省泗洪县,2002年9月16日其户籍由江苏省泗洪县龙集孙庄村六组1迁至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金浪老闸街25号,孙克闯的住所地为江苏省太仓市,徐品元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并无不当。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克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孙克闯负担。上诉人孙克闯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由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徐品元对原审裁定未提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孙克闯出生地虽为江苏省泗洪县,但2002年9月16日其户籍已由江苏省泗洪县龙集孙庄村六组1迁至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金浪老闸街25号,故孙克闯的住所地为江苏省太仓市。据此,徐品元向原审法院起诉孙克闯,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纠纷有管辖权。孙克闯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孙克闯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