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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法执监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永亮申请执行高士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法执监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亮,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士斌,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永亮申请执行高士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绥芬河市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执行,至今仍未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张永亮申请本案交叉执行。本院认为,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永亮申请执行高士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在六个月内执行结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2015)绥法执字第170号案件指定由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微审判员 武 伟审判员 李金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起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