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3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阮晓光诉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市蒙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晓光,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市蒙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3636号原告阮晓光,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怀学职务:经理被告通辽市蒙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明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0.00元,减半收取39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天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春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