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古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陈某。被告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钱 越人民陪审员 聂文芳人民陪审员 廖德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慧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