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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古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陈某。被告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钱 越人民陪审员  聂文芳人民陪审员  廖德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慧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