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商)初字第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阳与贾保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贾保国,田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5921号原告赵阳,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丽冉,北京市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保国,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田威,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阳与被告贾保国、田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阳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并于当日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赵阳自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金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