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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宗文与张都绪、于润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宗文,张都绪,于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王宗文,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张都绪,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于润林,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8日。2015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张都绪驾驶陕CRL7**小型轿车沿周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家道卫生室门前处,在公路上左转弯掉头时,遇申请人王宗文驾驶的陕C166**号二轮摩托车沿周五路由北向南行至此处,两车相碰撞,致申请人王宗文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准备起诉,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润林所有的陕CRL7**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宗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陕CRL7**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景东平审 判 员  孙晓岐代理审判员  辛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海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