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魏义与五常市嘉晟达稻糠加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义,五常市嘉晟达稻糠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920号(2015)五民一初字第1920号原告魏义,驾驶员,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五常市嘉晟达稻糠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原木片厂院内。法定代表人樊金海,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魏义诉被告五常市嘉晟达稻糠加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五常市嘉晟达稻糠加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山河屯林业局原木片厂院内,该案应移交有管辖权的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异议根据和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五常市嘉晟达稻糠加工有限公司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更新代理审判员 李宪阳人民陪审员 刘仁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