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后余与被告姚国兴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后余,姚国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844号原告:黄后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姚国兴,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后余诉被告姚国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后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黄后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后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后余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