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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后余与被告姚国兴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后余,姚国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844号原告:黄后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姚国兴,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后余诉被告姚国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后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黄后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后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后余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