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督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德胜街支行与王慧荣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督字第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德胜街支行。负责人李晓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魏爱青,女,1964年7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该行职工,现住阳泉市。被申请人王慧荣,女,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德胜街支行申请支付令后,本院按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德胜街支行提供的地址给被申请人王慧荣送达支付令,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德胜街支行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用8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退还原告。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樊 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燕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