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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2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邓腾伏与王定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368-1号原告(反诉被告)王定勋,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刘影,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邓腾伏,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周能朝,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邓腾伏与被告(反诉原告)王定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反诉原告)邓腾伏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邓腾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邓腾伏负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利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