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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管振东、管振方、刘翠霞诉被告张合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114号原告管振东,男。原告管振方,男。原告刘翠霞,女。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素英,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合建(又名张同建),男。委托代理人豆春艳,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管振东、管振方、刘翠霞诉被告张合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国华,人民陪审员李扬参加合议。于2015年8月5日在本院李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振东、管振方、刘翠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素英、被告张合建的委托代理人豆春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管振东、管振方、刘翠霞起诉称,三原告均是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西路民政公寓六楼的业主,2015年4月2日,经熟人介绍与被告商谈搭建楼顶防漏铁皮屋顶,4月7日,被告在原告没有验料、不在场的情况下就开始吊料施工,被原告制止,后在原告再三要求下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合同书,根据合同,被告承接了原告全钢架铁皮楼顶防漏工程,承包价为每平方米40元,合同对施工所用的材料标准及铁皮出墙长度也作了约定,屋顶的保修期是10至12年。但合同签订之后,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施工,造成铁皮出墙过多,而且部分铁皮没有丝加固。屋顶4月10日完工,4月27日下午就被阵风刮掉了。因被告施工的屋顶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修建屋顶原告给付了被告修建费18000元,因修建屋顶,房顶多出被凿,导致整个房顶大面积漏雨,维修费用需10000多元,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收取原告的工程款18000元,房顶及室内维修费用为12880元,本案诉讼费用及评估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管振东、管振方、刘翠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一、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一份、田启军书面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15年4月份,原告将楼顶防漏工程承包给了被告;工程为全钢架构铁皮结构;被告承诺楼顶建好之后的保修期为10—12年;被告如违反该合同,需按造价赔偿原告。原告及证人田启军四家的总工程款为23600元,工程款是经田启军之手交给张合建的。原告三家的工程款为17700元。二、原告楼顶的铁皮被风吹落地后的现场照片一张、铁皮被风吹落后楼顶现状录像光碟一张。证明被告为原告建造的屋顶铁皮被风吹落的事实及原告的屋顶因建造防漏工程被损毁的事实。三、价格评估报告一份及评估费票据一张,证明原告屋顶及室内墙体损毁的维修费用分别为10000元及2880元,评估费为1500元。被告张合建答辩称,被告张合建不应退还工程款,也不应赔偿房顶维修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一、该合同为承揽合同,被告作为承揽人已经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交付了工作成果,工程质量合格,原告作为定作人也已经验收完成。被告完全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料、施工的,包括梁高、立柱的行数、间距,以及檀条、铁皮的固定方式等都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定作人的要求进行的,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应退还工程款。二、该合同存在的前提是原告的房顶漏水,合同的内容是搭建楼顶防漏铁皮。房顶本来就是漏水严重才会搭建防漏铁皮,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房顶漏水的维修费用没有依据。在楼顶打眼固定立柱也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的,如果不打眼,如何固定立柱?原告的房屋本来就漏水,被告又是按照原告的要求施工的,如果存在过错,也是原告自己的过错,被告不应承担房顶的维修费用。三、原告起诉事实错误。1、原告起诉称被告在原告不在场的情况下就开始吊料施工不是事实,被告作为承揽人肯定要在双方谈好价格,约定好购料等情况之后才会开始施工,这是众所周知的交易习惯,原告起诉的事实根本不符合常理;2、原告起诉称工程质量不合格是错误的,工程完工后,原告已经验收合格,原告称质量不合格没有依据;三、被告根本就没有说过能抗十级风之类的话。四、该合同为无效合同。1、在六楼楼顶修建防漏铁皮是非法的,原告修建防漏铁皮既没有住建局的许可,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在住建局规划的楼层之外,六楼楼顶是不允许修建任何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的,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2、六楼楼顶是该栋居民楼的所有业主所共有的,原告对楼顶不具有所有权,无权在楼顶修建铁皮屋顶,原告私自在楼顶修建铁皮屋顶,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对合同的订立存在过错,应当自己承担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五、事情的发生也是由于灾害性天气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2015年4月27日下午,在民主路西段发生了短时的暴风雨天气,风力足以达到八九级,在原告居民楼附近,路边的电线杆、大树都被大风刮断,甚至被大风连根拔起,对于这样的意外发生,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被告没有过错。被告张合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商丘市睢阳区永久铁瓦厂发货清单一份,2、工人工资表一份,证明被告张合建为此承揽工作共购买方管、铁皮等材料16710元,并且支付工人工资5000元。3、合同书一份,证明原告所提交的合同在关键性约定内容,为原告私自添加,不一致的地方,被告不予认可。根据原、被告诉辩,合议庭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收取原告的工程款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复房顶及室内维修费用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2无异议,本院当庭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合同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提交的合同书的内容有异议,对签字的三人为合同中约定的四家之三家,即本案三原告,但该合同内容中有更改,对更改的内容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3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合同内容的添加,不影响被告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合同书一式两份,为双方签订,应经双方认可并签订后生效,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合同书有明显涂改、添加,且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其所保留的合同书,故本院对合同书中涂改、添加部分,不予认可;被告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田启军的证言有异议,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应出庭接受法庭及双方当事人的调查,该证言不符合证据规则的形式要求,本院认为,证人未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不符合证据规则的约定,对该证言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3有异议,原告的房屋是因为漏水才会与被告签订合同搭建铁皮防漏屋顶,原告的屋顶维修费用及室内墙体的维修费用不应要求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该评估报告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作出,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2有异议,发货清单不能证明被告该批材料用于了原告屋顶的施工,载明日期为2015年3月28日,原告施工屋顶日期是4月9日,工人工资清单为被告单方书写,原告不知情,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三原告屋顶漏雨,在无任何审批手续下,与被告无资质的于2015年4月签订了由被告承建原告楼顶的全钢架构铁皮防漏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楼顶的全钢架构铁皮防漏工程,四家面积570平方米,造价40元每平方米;由被告购置铁皮厚度为0.4毫米,铁管规格厚度10毫米;被告承接楼顶木粱高1米-1.2米。该工程的保修期限为10-12年,且括号注明“免费保修”等。该工程于2015年4月7日开始施工,于2015年4月10日完工,三原告共支付被告工程款17700元。后该铁皮工程于2015年4月27日因大风刮掉,并因屋顶漏雨给原告造成损失。经商丘大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商大正估字(2015)第032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认为屋顶维修费用10000元,室内维修费用288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在无任何审批手续,与没有资质的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双方对签订合同都有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因该合同支出工程费17700元,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被告应承担60%的责任为宜,即10620元(17700元×60%)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收取原告的工程款106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合同给三原告造成室内维修费用2880元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合建返还原告管振东、管振方、刘翠霞工程款1062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合建赔偿原告管振东、管振方、刘翠霞室内维修费用288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管振东、管振方、刘翠霞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评估费15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李 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锦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