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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繁执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行华与被执行人章国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行华,章国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繁执字第00022-1号申请执行人:周行华,男,住芜湖市。被执行人:章国防,男,住芜湖市繁昌县。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繁民二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董玉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