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韦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966号原告韦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出自原告自愿、意思表示真实,既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计洪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