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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韦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966号原告韦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出自原告自愿、意思表示真实,既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计洪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