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戴菊芳与高军平、张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菊芳,高军平,张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843号原告:戴菊芳,女,汉族,1983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西美、林嘉瑶,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高军平,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张稳,女,汉族,1982年2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渭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菊芳诉被告高军平、张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菊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菊芳撤回起诉。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1477元,诉讼保全费1183元,共2660元,由原告戴菊芳负担。审判员 刘旭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佩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