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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坡法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施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坡法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甲,男,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053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湛江市坡头区。无前科。因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被羁押,同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15年4月16日被公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8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坡检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中止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施某甲的父亲施日芳与被害人施某丙是同村同宗同族人员。2013年8月20日中午,施某丙和其儿子施某丁、施某戊从赤坎回到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施穴村住宅时,因施某丁、施某戊拔掉被告人施某甲种在施某丙家附近的一棵发财树苗,双方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施某甲用拳头打伤施某戊的眼、鼻部位。施某戊的三哥施某丁见状即上前拦架,被告人施某甲的父亲施日芳(在逃)冲上和施某甲一起用拳头打伤施某丁的右手,致使施某丁右手第5掌骨头粉碎性骨折。施某丁、施某戊二人也将被告人施某甲的父亲施日芳殴打致伤。被害人施某丁、施某戊的父亲施某丙闻讯赶到现场,与施日芳扭打在一起,后施某丙与施日芳争抢一把铁铲,施日芳持铁铲殴打施某丙身体,致使施某丙左桡骨骨折。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施某丁、施某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施某戊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施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高边村坚美铝材厂门口因本案被抓获,寄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9月16日被告人施某甲被移送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施某甲及其父亲施日芳与被害人施某丙及其儿子施某丁、施某戊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施某丙及其儿子施某丁、施某戊三人的经济损失合计3万元,并取得了上述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施日芳的供述、被害人施某丙、施某丁、施某戊的陈述、证人陈某甲、施某乙、陈某乙的证言、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赔偿收据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施某甲的归案情况说明、呈请寄押、解除寄押报告、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因患有癫痫症而不适宜继续关押的报告、被告人施某甲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等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一人未达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定罪名成立,本院以支持。被告人施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施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施某甲无异议,本院亦认为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施某甲是初犯、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兴群审 判 员  龙志军代理审判员  张秀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