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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祝清雷与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祝清雷,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李建民,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祝清雷诉被告李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祝清雷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建民给付欠款18万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2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李建民的公积金收入126300元,扣除执行费2600元,剩余58250元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书晓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云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