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罗后光与广州市文聪资源配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后光,广州市文聪资源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488号原告:罗后光,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广州市文聪资源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黄金龙。原告罗后光诉被告广州市文聪资源配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后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毅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