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健与管铁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管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李健,干部,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管铁辉,现住青冈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管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管铁辉保全查封的财产进行了拍卖,被执行人用拍卖物抵销申请执行人李健借款335000元,不能清偿部分款6718元。现因被执行人管铁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李健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法执字第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才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李志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忠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