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终字第0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茆长忠与胡其岭、胡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茆长忠,胡其岭,胡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17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茆长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其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江。上诉人茆长忠因与被上诉人胡其岭、胡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1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9月22日10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胡其岭、胡江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茆长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按照上诉人的住所地以法院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该邮件已于2015年9月1日上午11时送达上诉人。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茆长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茆长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黎明代理审判员 朱 庚代理审判员 白 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璇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