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宝街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兆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宝街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兆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曹德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明思,男。委托代理人张升华,男。被告宝街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金一鸣,总经理。被告上海兆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金一鸣,总经理。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中秋,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佳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宝街置业(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兆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10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8,65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9,329.80元,由原告方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长 徐冬梅人民陪审员 蔡锦珠人民陪审员 钟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