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龙执补字第017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龙口市下丁家信用合作社与邹孝丰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口市下丁家信用合作社,邹孝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龙执补字第01769-2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下丁家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仁强。被执行人:邹孝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05)龙法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邹孝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孝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孝丰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7141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世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绍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