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东诉被告陈明华、尹延春、尹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陈明华,尹延春,尹莹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953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郁花园二里。委托代理人:陈星。被告:陈明华,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址铁岭市开发区周安屯分场。被告:尹延春,男,1963年4月2日出生,住址铁岭市开发区周安屯分场。被告:尹莹莹,女,1983年5月4日出生,住址铁岭市东北城温馨港湾。原告刘广东诉被告陈明华、尹延春、尹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广东承担。审判员 张文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