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璧山区正兴镇锋容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省毕节市城乡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861号原告璧山区正兴镇锋容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璧山区正兴镇正丁路。经营者黄代容,女,生于1964年11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李俊桥,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城乡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洪山路,组织机构代码:21547065-9。法定代表人张忠科,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卫红,男,生于1969年1月21日,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正兴镇锋容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城乡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正兴镇锋容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城乡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城乡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区正兴镇锋容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城乡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74.0元,减半收取158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启禄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人民陪审员 王 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龙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