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基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诚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万基典当有限公司,江苏诚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26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基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水西门大街2号。委托代理人:吴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孙宪超,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江苏诚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2-5号612室。法定代表人范福强。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基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诚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7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799236.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大量执行案件,都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已有多起案件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谢建良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