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宏泉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宏泉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80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宏泉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桔园四片6栋304房。法定代表人陈宏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济区九华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吴亚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宏泉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海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彦池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