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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调确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雍会儿与陈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雍会儿,陈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669号申请人雍会儿,女,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现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陈福,男,汉族,1988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申请人雍会儿与申请人陈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13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2015-10-08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雍会儿与申请人陈福达成的编号2015-10-08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