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948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男。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赵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法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某某在开原市某某联社营业部5071XXXXXX账户内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春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