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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诉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与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李金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李金明,吴祚秀,张力,方桂兰,胡来义,袁凤满,陈卫东,潘江淮,盛斌,刘雪红,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诉保字第004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孝肃路230-1号,组织机构代码85130093-3。被告: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1.3平方公里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476075-5。被告:李金明,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吴祚秀,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张力,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方桂兰,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胡来义,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袁凤满,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卫东,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潘江淮,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盛斌,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刘雪红,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风东路以北东湖路以东,组织机构代码08030186-5。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诉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李金明、吴祚秀、张力��方桂兰、胡来义、袁凤满、陈卫东、潘江淮、盛斌、刘雪红、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李金明、吴祚秀、张力、方桂兰、胡来义、袁凤满、陈卫东、潘江淮、盛斌、刘雪红、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其中查封被告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的房产及土地,证号:宜房字第50120557、50120558、庆国用2012第018号以及被告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给原告的房产及土地,证号:池字第0140038598、池国用商品房第003991/2014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李金明、吴祚秀、张力、方桂兰、胡来义、袁凤满、陈卫东、潘江淮、盛斌、刘雪红、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其中查封被告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的房产及土地,证号:宜房字第50120557、50120558、庆国用2012第018号;查封被告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给原告的房产及土地,证号:池字第0140038598、池国用商品房第003991/201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中舟代理审判员  朱满贵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重要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