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362号原告杨某,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街道办下庙村。被告张某某,女,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萌二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