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民字第9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飞龙丝绸染整有限公司与上虞盛禾纺织品有限公司、顾叶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上虞飞龙丝绸染整有限公司,上虞盛禾纺织品有限公司,顾叶明,叶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98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飞龙丝绸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兴潮。被执行人上虞盛禾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叶明。被执行人顾叶明,身份代码330622197409050513。被执行人叶金兰,身份代码33062219730804072X。浙江上虞飞龙丝绸染整有限公司与上虞盛禾纺织品有限公司、顾叶明、叶金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虞商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虞盛禾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正另案处置中,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顾叶明、叶金兰所有的房产因抵押而暂难处置,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9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