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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金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梁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梁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金民初字第373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章高云(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章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为探望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陈超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高云、被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起诉离婚,于2015年4月8日,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台路金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梁诗语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原告每年支付7000元抚养费。双方离婚后,原告已按照判决书履行了支付7000元抚养费的义务。但被告从判决离婚后就很少让原告探望女儿,拒绝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的义务,剥夺了原告与女儿相处及女儿享有母爱的权利,损害了亲权,对女儿身心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虽然原、被告离婚,但原告希望并请求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女儿相处,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判决:一、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规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具体要求为:1、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每周五学校放假接回原告处至下个星期一早上送回学习,可以去学校探望并且知悉孩子的学习情况;2、春节每两年一次在原告处生活,其他节假日轮回探望;3、每年寒、暑假与原、被告各有一半的居住时间。);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梁某辩称,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孩子读书期间可以去学校探望,但不能接回去共同生活,寒暑假时是可以的。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以下证据:一、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二、提供(2015)台路金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婚生女梁诗语户籍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4月8日判决离婚及婚生女梁诗语由被告梁某抚养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为梁诗语,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8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婚生女梁诗语判归被告梁某直接抚养,判决书未涉及婚生女梁诗语的探望权。另查明,原告黄某已将2015年抚养费人民币7000元缴入法庭执行款账户。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要求探望婚生女梁诗语的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行使探望权应考虑到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在增加其与子女之间的感情,同时应减轻其子女因父母离婚而带来的伤害,从而有利于其今后健康成长。庭审中,原告要求每月两次星期五探望女儿,并将其接走至星期一早上送回学校,可以去学校探望并知悉其学习情况,春节等节假日轮回以及寒暑假各半居住。本院认为梁诗语尚幼,应给予其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探望次数也不宜频繁,以每月一次为宜。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黄某若要了解女儿的学习情况,被告梁某应予配合。庭审中,被告梁某辩称女儿上学期间不同意原告将女儿接走共同生活。本院认为探望者将被探望者接回共同生活也是实现探望权的方式之一,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原告有不宜与女儿共同生活的情况,故对于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但原告接走被探望者后应及时将其送回。本案因梁诗语年纪尚小,其生活居住地、生活作息时间容易发生变化,本院确定探望权履行地点及时间不宜过于细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黄某可自2015年12月份起至女儿梁诗语能够独立生活为止,于每月的第三周探望女儿梁诗语,探望时间为星期五下午4时至星期天下午4时,探望期间,女儿梁诗语可随原告共同生活,探望结束后,原告应将女儿梁诗语送回其住所处,被告梁某予以协助。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赵陈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