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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汪大林与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大林,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775号原告汪大林,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沈国敏,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1号。法定代表人张家清,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大林与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大林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大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汪大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大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大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江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