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柳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刑初字第0017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某,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2015年8月13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阿荣旗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8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7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公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3日9时08分许,被告人柳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黑BR31**号夏利牌小型汽车,沿阿荣旗某某镇某某村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际大通道9公里处时,被阿荣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依法对柳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液样品检验,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每百毫升血液含213.08毫克乙醇(213.0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说明,查获经过,柳某某驾驶的黑BR31**号车辆信息、照片及大架号拓印,血样提取登记表,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林某某、苏某某、被告人柳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被告人柳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柳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柳某某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汉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秀琨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