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岗与被告张生均、刘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岗,张生均,刘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850号原告李岗。委托代理人黄雅鑫。被告张生均。被告刘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岗与被告张生均、刘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李岗。(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成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