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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岗与被告张生均、刘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岗,张生均,刘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850号原告李岗。委托代理人黄雅鑫。被告张生均。被告刘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岗与被告张生均、刘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李岗。(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成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