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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6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鞠本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鞠本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324号原告重庆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滨江路香江豪庭1号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71166855-X。法定代理人喻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小川,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本海,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鞠本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圣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米志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