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潘长娣与龙门县龙城幼儿园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潘长娣,龙门县龙城幼儿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67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长娣,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门县龙城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法定代表人:曾军辉,园长。申诉人潘长娣与被申诉人龙门县龙城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惠中法民三终字第49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潘长娣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9月18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5)44000000216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和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郑丽容审判员 万季明审判员 王玉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伟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