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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树成与杜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744号原告:李树成。委托代理人:邵明友,淄博博山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杜廷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成诉被告杜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树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学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