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树成与杜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744号原告:李树成。委托代理人:邵明友,淄博博山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杜廷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成诉被告杜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树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学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