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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崔海琴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海琴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503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海琴,农民。1996年10月20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罚款二千元;2005年11月22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08年11月27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四日;2009年7月16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罚款五百元;2010年1月14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同年4月1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罚款五百元;2012年6月9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2012年10月20日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人民法院审理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海琴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台椒刑初字第7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海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追缴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崔海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海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海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海琴撤回上诉。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刑初字第7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敏莉审 判 员  姚芝芝代理审判员  朱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重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