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寨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余勇与毛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勇,毛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寨民初字第115号原告余勇,男,藏族。被告毛福荣,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勇诉被告毛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勇自愿申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余勇负担。审判员 黄 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长婧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