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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寨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余勇与毛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勇,毛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寨民初字第115号原告余勇,男,藏族。被告毛福荣,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勇诉被告毛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勇自愿申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余勇负担。审判员 黄 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长婧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