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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进元与蔡路娇、石文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334号原告吴进元。被告蔡路娇。被告石文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进元诉被告蔡路娇、石文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吴进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进元负担。审 判 长 沈 昊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黎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梁飞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