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前民二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河北恒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与王会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恒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王会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前民二初字第198号原告:河北恒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负责人:孙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新,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侯立峰,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会广。本案在审理原告河北恒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诉被告王会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恒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凤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