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006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利辛县刘家集乡徐田村村民委员会、利辛县刘家集乡候寨村村民委员会等与安徽太岛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辛县刘家集乡徐田村村民委员会,利辛县刘家集乡候寨村村民委员会,利辛县刘家集乡陈营村村民委员会,安徽太岛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0619-4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刘家集乡徐田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徐西付,该村委会书记。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刘家集乡候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侯飞,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刘家集乡陈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伟,村委会书记。被执行人安徽太岛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彦,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13日制作的(2012)利民一初字01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程序对被执行人安徽太岛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利辛县刘家集乡徐田村、侯寨村、陈营村承包819亩土地上种植的白杨树进行公开拍卖,两次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抵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安徽太岛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利辛县刘家集乡徐田村、侯寨村、陈营村承包819亩土地上种植的白杨树作价178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刘家集乡徐田村村民委员会、利辛县刘家集乡候寨村村民委员会、利辛县刘家集乡陈营村村民委员会抵偿941850元土地承包费用及40000元评估费。【安徽太岛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利辛县刘家集乡徐田村、侯寨村、陈营村承包819亩土地上种植的白杨树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刘家集乡徐田村村民委员会、利辛县刘家集乡候寨村村民委员会、利辛县刘家集乡陈营村村民委员会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刘家集乡徐田村村民委员会、利辛县刘家集乡候寨村村民委员会、利辛县刘家集乡陈营村村民委员会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效涛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胡 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