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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5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郑海燕、王道平、李图志、成都市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与刘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道平,郑海燕,李图志,四川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刘敏,程永德,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5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法定代表人林振国。委托代理人侯浩,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周治富。委托代理人吕浩翔,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敏,女,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永德,男,汉族,1966年6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审原告王道平,男,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王良久,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郑海燕,女,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王良久,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李图志,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王良久,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新庆,男,汉族,1985年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系公司员工。上诉人成都市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刘敏、程永德,原审原告王道平、郑海燕、李图志,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3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时,上诉人成都市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元,减半收取698.5元,由上诉人成都市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俊代理审判员 王 果代理审判员 毛程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晓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