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乔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军,徐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1601号申请执行人乔军,农民。被执行人徐三成,农民。本院在执行乔军申请执行徐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调确字第47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王世平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