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先荣与朱相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先荣,朱相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404号原告:孙先荣,男,194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雍维萍,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相军,男,198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先荣诉被告朱相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先荣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先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先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孙先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尚昆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