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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法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与田石洪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田石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负责人杨梁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永红,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田石洪。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与田石洪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冷民二初字第146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田石洪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案款134925.82元,承担执行费19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34925.82元未执行,根据现已查明的实际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冷法执字第7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 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煜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