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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575号原告曹某某,女,生于1985年4月16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委托代理人李培明,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82年6月24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宝军人民陪审员  曹兴全人民陪审员  陈凤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敏 来源: